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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维持对欧盟和美国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日期:2020-6-1 来源:商务部网站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决定依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14年5月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5月,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相同。具体如下:
欧盟公司
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 27.6%
(Dow Deutschland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国苏威公司 27.6%
(SOLVAY BENVIC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欧盟公司 27.6%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西方化学公司 71.8%
(Occidental ChemicalCorporation)
2.埃克塞尔公司 71.8%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学公司 71.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美国PPG工业公司 71.8%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国公司 71.8%
(All Others)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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