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7-5-9 来源:商务部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日本电化株式会社 20.8%
(Denka Company Limited)
东曹株式会社 10.2%
(TOSOH CORPORATION)
昭和电工株式会社 20.8%
(SHOWA DENKO K.K.)
其他日本公司 43.9%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 11%
(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 53%
(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其他欧盟公司 151%
(All Others)
自2017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