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收应诉通知 或因违反保密面临赔偿
更新日期:2019-3-11 来源:经济导报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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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日前发布的一则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陶氏”)以公司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下称《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公司近日收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戴维、陶氏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9)鲁15协外认1号。
对此,鲁西化工称,“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具体开庭时间未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言称“仲裁程序存在瑕疵”
对于上述诉讼仲裁事项,鲁西化工是否已组建专门的团队予以应对和处置?该案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将对公司经营和业绩带来何种影响?3月7日,经济导报记者拨打鲁西化工董事长、董秘(代)张金成的办公电话,被工作人员告知其不在办公室,婉拒了采访。
此外,经济导报记者5日便已将采访提纲发至该公司董秘邮箱,至截稿亦未获得回复。
根据《应诉通知书》,申请人戴维、陶氏请求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内容。申请人认为,鲁西化工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因此提出了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
经济导报记者获悉,早在2010年,鲁西化工为评估申请方低压羰基合成技术,曾与戴维、陶氏进行接触,并应戴维、陶氏要求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此后,鲁西化工与戴维、陶氏进行了商业洽谈。但经最终评估,鲁西化工采购了戴维、陶氏竞争对手的技术,未与其达成合作。戴维、陶氏认为鲁西化工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鲁西化工则认为,在与戴维、陶氏商业洽谈期间,戴维、陶氏向鲁西化工展示的仅为一般商业或技术推介信息,不包含保密信息。戴维、陶氏也未能明确指出或证明,其所认定的保密信息向鲁西化工进行过展示。
据鲁西化工称,虽然戴维、陶氏宣称披露了大量的文件是保密的,但是这些文件大部分或者全部是公众广泛知晓并可以获得的信息。因此,根据《保密协议》的条款或法律规定,该等信息也不是保密信息。2016年10月,鲁西化工对外宣布,仲裁程序进入到证据披露阶段,已委托了英国技术专家作为公司在该仲裁中的专家证人。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于2017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设计、建设、运营其丁辛醇工厂,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保密协议》,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约7.49亿元。但对于戴维、陶氏要求向鲁西化工所有四个工厂下达禁令的申请,仲裁庭未予以支持,裁决仅对鲁西化工未建设的第四工厂下达禁令。
但是,对于该仲裁结果,鲁西化工认为,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仲裁员存在严重的偏见,仲裁结果明显不公正。公司同时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双方的举证将至关重要
“如今,鲁西化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或许意味着该案件将进入国内司法程序。”有行业人士告诉经济导报记者。
仲裁此次商业纠纷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受理了较多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赢得了国际商界的信任。目前,该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
鲁西化工称,还无法判断此事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该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鲁西化工亦需审慎评估该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
另据资料显示,低压羰基现在主要有戴维合成法、三菱化成合成法、巴斯夫合成法等技术路线,各自有其优缺点和相关专利保护。“如果此案开庭审理,双方的举证将显得至关重要。”锐财经分析师刘江远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营收和净利都在强劲增长的鲁西化工来说,上述诉讼仲裁事项虽然涉及金额较大,但还不至于“伤筋动骨”。
根据该公司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增公告,其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亿至3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在48.72%至64.11%。公司表示,业绩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新建项目顺利投产,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园区内的产业结构。
鲁西化工位于聊城,业务涵盖煤化工、盐化工、氟化工、硅化工、化工新材料等,化工产品除国内销售外,还远销欧美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鲁西化工称,“公司已聘请国内律师进行积极应对,并将依法采取最有利措施维护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