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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更新日期:2019-5-17  来源:巨潮资讯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5月15日晚间,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部分媒体发布名为《环境违法问题只字不提 航锦科技自愿性披露“只报喜不报忧”》的文章。针对上述报道,经核查,文章中所提及的部分内容不准确。为了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现作出澄清说明。
    一、传闻情况
    近日,部分媒体发布名为《环境违法问题只字不提 航锦科技自愿性披露“只报喜不报忧”》的文章。传闻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环保费用支出增长变动不合理,可能与环保处罚相关。
    2、公司因环保问题受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产,公司未披露相关内容。
    3、2017 年公司氯化苯车间曾发生一起苯中毒事故,就事故内容未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上述报道,经核查,文章中所提及的部分内容不准确。为了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现作出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1、2018 年,公司管理费用中环保治理费 1,345 万元,与上年同期的 179 万元相比增长了 652%,增长幅度较大。主要是因为 2018 年对厂内存放的生产环氧丙烷形成的固废皂化渣进行了处理,投入费用大幅增加所致。
     环氧丙烷是公司化工板块主要产品之一,采用氯醇法生产。以公司现行的工艺流程,该方法消耗大量氯气的同时,也会生成废渣,据评估,公司每生产 1 吨环氧丙烷产品就会有 1.2 吨的废渣同时生成。过去 30 年间,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一副产品,导致其在公司厂区内大量堆存,数量预计超过 300 万吨。
    2018 年,公司管理层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开始对常年堆放的废渣进行集中处理、转移处置,主要用作土地软基硬化工程或用作其他化学制剂的原材料。由于废渣堆存量大,且公司需对 30 年间累计的数量进行处理,相应发生的处理费用也大比例提高。自 2018 年起,公司对新增的废渣及时处理或转移处置,不再增加厂区内堆存量、逐步减少现有堆存量,将废渣堆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因此公司环保治理费增加的主要原因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一致,并不是环境违法警示及处罚所致。
    2、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8 年度
    A)氯化苯车间尾气排放说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因公司设备老化故障导致氯化苯车间尾气超标排放,葫芦岛市环保部门于 11 月 1 日下达了责令公司停产整治的告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60 万元。公司接到告知后立即组织制定停产整治方案,并投资 30 余万元改造尾气吸收装置。12 月 13 日,葫芦岛市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合格,复查通过。停产期间,预计减少公司氯化苯生产量 0.11 万吨,约占 2018 年全年度生产量的 5.99%,对公司生产计划影响较小。
    公司 2018 年度生产氯化苯 3.5 万吨,产生销售收入 1.71 亿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46%,占公司当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7.04%。氯化苯不属于公司主要业务,同时鉴于公司及时整改、停工时间较短,该事项不属于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也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B)污水出口有机碳排放说明
    2018 年 9 月 18 日,因 3 万吨接枝聚醚装置出现故障,含高浓度有机物废水进入污水预处理装置,导致公司污水有机碳超标排放。葫芦岛市环保部门于 9 月 25 日下达了责令公司停产整治的告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30 万元。公司接到告知后立即组织制定停产整治方案,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为保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公司对聚醚车间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10 月 31 日,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公司进行复查,监测数据合格。
    聚醚车间的生产装置包括 4 万吨聚醚、8 万吨聚醚和 3 万吨接枝聚醚装置,其中 4 万吨聚醚和 8 万吨聚醚系主要生产装置。停产期间,预计减少公司聚醚生产量 0.44 万吨,约占 2018 年全年度生产量的 5.19%;预计损失销售收入 4,6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20%。
    鉴于公司及时整改且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时间短,该事项不属于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也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C)废渣堆存情况说明
    2018 年 8 月 21 日,因公司皂化渣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堆场不符合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国家环境标准,未采取相应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公司处以经济处罚 10 万元。
    由于废渣堆存系 30 年来的遗留问题,历史上均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公司管理层自 2018 年起,对废渣进行了集中处理,需耗费的人力、财力均高于仅处理当年产生废渣的费用水平。2018 年,公司建成了废渣专用贮存库房,并对往年累计废渣进行集中处理、转移处置,不再增加厂区内堆存量、逐步减少现有堆存量,将废渣堆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专用储存库房经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复查通过。
    D)污水出口悬浮物排放说明
    2018 年 5 月 3 日、5 日,因生化系统运行波动,导致公司某一污水出口悬浮物浓度超标排放。为此,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我公司处以经济处罚 10 万元。一个月内,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公司进行了复查,数据合格通过。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向葫芦岛市环保部门提交了《关于退出黄牌名单的申请函》,并于 2019 年 1 月 2 日收到环保部门同意解除的复函。
    上述经济处罚合计金额 110 万元。停工期间,预计减少的氯化苯和聚醚生产量对应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损失分别为 5,200 万元和 3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总额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6%和 0.6%。鉴于公司对应车间的实际停产时间均较短,公司及时、有效整改、未对公司生成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上述事项不属于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也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因此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2016 年度
    E)废气总排口氮氧化物排放说明 2016 年 9 月 9 日,葫芦岛市环保部门监测到公司废气总排口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对公司处以经济处罚 35 万元。公司对废气排放装置(4 号、5 号锅炉)进行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一期工程已于 2017 年度完成。
    F)皂化渣堆露天堆放说明 2016 年 11 月 12 日,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皂化渣露天堆放、存在扬尘污染,对公司处以经济处罚 10 万元。由于公司尚未找到皂化渣堆的有效处理方式,因此立即采用防风抑尘网对扎堆进行全面覆盖。
    2018 年起,公司开始对常年堆放的废渣进行集中处理、转移处置,不再增加厂区内堆存量、逐步减少现有堆存量,将废渣堆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G)烧碱车间技改项目验收说明 2016 年 2 月 3 日,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 12 万吨/年离子膜技改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进行生产,对公司处以经济处罚 5 万元。后公司组织自主验收,并经环保验收通过。该事项未对公司当年度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2017 年,公司完成烧碱生产 43.9 万吨,超年计划 1.29%。
    上述经济处罚合计金额 50 万元,停产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同时鉴于公司及时、有效整改,且上述事项不属于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也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因此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3、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氯化苯车间发生一起氯气泄露事故,造成公司两名员工死亡、一名员工受伤。事故发生后,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并开展事故调查,同时下达取消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和氯化苯车间停产整顿的指令,公司依照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性质,提出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进行整改。2017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整改、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通过,公司达到复产标准、氯化苯车间恢复生产。
    公司 2017 年度氯化苯产量为 3.3 万吨,产生销售收入 1.54 亿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53%,占公司当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6.18%。氯化苯不属于公司主要业务,同时鉴于公司及时整改、停工期间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事项不属于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也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未使公司面临重大经营风险,因此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存在未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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