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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9-8-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要求,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二、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关闭程序 
    (一)确定关闭对象。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 
    (二)依法实施关闭。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三)严格检查验收。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四、阶段目标 
    (一)制定方案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盟市要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研究确定拟关闭名单,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完成关闭任务。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关闭工作方案于2019年8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关闭阶段(8月16日至9月30日)。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根据关闭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标准,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各盟市要成立检查验收工作组,对各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如期完成关闭任务。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各盟市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并将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力举措,是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全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三)明确工作目标,严格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要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严格对照关闭程序和标准落实关闭任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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