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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章程(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Chlor —— Alkali l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CA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氯碱企业为主体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社会团体,是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实行民主协商、民主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氯碱工业的方针、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为行业服务,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努力推动氯碱工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横向联系,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国氯碱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并发动会员,通过对国家发展政策,国际、国内市场动向分析,对我国氯碱工业的发展规划、战略,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及生产、经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2)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氯碱生产技术、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成果与实践经验,组织科研攻关,推动行业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3)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信息交流和展览活动,举办有关会议,组织技术讲座和培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企业素质。
(4)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进行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统计、分析本行业生产运行、发展建设、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等有关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5)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参与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并组织贯彻实施。
(6)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有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曜己
(7)进行行业营销策略研究。对于同行业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对行业内原料供应、产品市场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进行指导。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有关产品贸易、法规。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8)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的新建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9)发展与境外、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招商引资,负责组织本行业有关单位出境,出国考察、访问,接待境外、国外访问团体。
(10)利用WTO和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组织和协助企业解决有关氯碱产品的国际、国内贸易争端工作,争取合理的关税政策等,维护行业利益。
(11)开展行业咨询和诊断活动,组织编写、出版、发行协会会刊、书籍和参考资料。
(12)充分利用“中国氯碱网”建立行业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为行业及其上下游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3)开办实体机构,弥补协会经费不足。
(1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协会有责任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
(15)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类型:单位会员、外资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1)单位会员:从事氯碱行业生产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校、团体、商社和氯碱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国有、民营、股份制公司以及中国设在境外的相关氯碱企业及相关单位)。单位会员的代表原则上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现职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2)外资会员:与氯碱行业相关的外方控股、独资公司、社团、商社,可接纳为本会外资会员。
(3)个人会员:在氯碱行业及电化学领域内有声誉的知名科学家、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导干部及对氯碱工业有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可按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单位和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4)对新技术、新产品有优先获得转让权;
(5)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6)有提请协会支持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权利;
(7)外资会员可享受相关会员权利(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对外资企业有限定的除外);
(8)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0)在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可以享受单位会员的某些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单位会员、外资会员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2)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报告、经验总结等;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以除名:
(1)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2)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2、5、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参加人员包括名誉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理事长须由单位会员中的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不能兼任其它社团法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理事长有权提名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由长期从事和热心氯碱工作,在行业中享有声誉的领导、管理干部、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1名、名誉主任和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设若干网络和专业委员会,开展生产、市场、信息、企业管理,技术活动,做好协调服务,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有关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相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0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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