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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启动对日韩等国双酚A反倾销调查“回放”

更新日期:2007-3-23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人士日前对此过程进行了全程'回放'。

  立案。2006年7月10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之后即开展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其第1个程序是'立案通知':决定立案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双酚A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分别通知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立案公告发布当天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请其协助告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时调查机关通过邮寄将有关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送达给申请书中列明的已知出口商和生产商并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在随后的'登记应诉'环节,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接着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评述,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多次会见了申请人代表、应诉公司人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06年9月22日进行了'收集证据'。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这些公司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共收到8家公司的答卷: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没有递交答卷。之后还进行了'补充问卷'程序,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补充答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在此基础上开始了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调查机关于2006年8月30日发出了《关于参加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9家,分别是GE Plastics Japan Ltd(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日本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1家,是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发放和收回了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0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24条、25条、2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20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新加坡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7份。

  上述程序完成后听取了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0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17条的规定,应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12月14日听取了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最后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0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27条的规定,2006年12月下旬和2007年1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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