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 糊树脂 电石 | 烧碱 液氯 盐酸 原盐 | 甲烷氯化物 环氧氯丙烷 环氧丙烷 氯化石蜡 氯乙酸 ADC发泡剂 | 国际资讯
>> 您现在的位置:氯碱网 >> 新闻快报 >> 详情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五个不准”

更新日期:2004-6-24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凡是违反这“五个不准”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并责令主管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资料来源:交通部网站
新闻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