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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直购电试点 重灾区重点企业将享受更低电价

日期:2008-7-21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近日,四川省政府正式下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下称《办法》)提出,直购电首先放开多(单)晶硅、钒钛、电解铝及深加工、氯碱行业,对炭素、黄磷、电石、钢铁高起点要求,设置准入“门槛”;对我省6个重灾区重点工业企业予以倾斜,将灾后恢复重建急需物质生产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直购电,即用电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买电力,交易电量和电价由双方自主协商决定。20多年前,我省已开始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实行直购电,催生了一大批“吃电型”企业。去年末,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叫停”。6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再度将“实行直购电试点”写入其中。省政府昨日下发《办法》,将使这一政策在我省尽快“落地”。    
    实行直购电试点,不仅可以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电力保障,还能充分发挥我省水电资源优势,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办法》提出,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全省用电量的10%—20%用于实施直购电。    
    为使试点有序实施,《办法》明确,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见面方式,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直购电价格、结算办法。此外,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按电力统一调度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维护正常电力调度秩序。 
    《办法》还规定,凡并入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均可参加直购电试点。不过,参与试点企业需遵行节能发电调度要求,即“在电力供应相对富余时期火电按最小方式运行,水电尽可能少弃水,最大限度利用水能资源;在电力供应紧张或应急状态时期,水电不弃水,火电按煤耗排序,做到稳发满发,对直购电用户按制订的合理用电方案实施限、停电措施,让电于民。”哪些企业可参与直购电试点?    
    《办法》规定,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需符合九大条件,包括: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对电力依赖程度高的重点优势企业。    
    ——大力支持符合直购电试点条件的单一产业园区(或集中发展区)发展,特别是沿产业链方向延伸和资源分布特点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以及省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    
    ——首先放开多(单)晶硅、钒钛、电解铝及深加工、氯碱行业,对炭素、黄磷、电石、钢铁高起点要求,根据国家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政策,结合四川实际,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对我省6个地震重灾地区的重点工业企业予以倾斜,将灾后恢复重建急需物质生产企业纳入直购电试点,逐步扩大直购电市场。    
    ——对参与直购电试点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当年不能完成节能、环保、产品单耗指标等,达不到国家、省和行业要求的企业,次年不能参与直购电试点。    
    ——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变相转售。参与直购电试点企业如何申请    
    《办法》要求,每年12月20日前,电力用户需自愿向所在市(州)经委提出次年实施直购电的书面申请,后者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等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委进行准入审核。

链接:

国外大用户直购电的经验

一、法律法规的准备

“立法先行,依法改革”是国际电力改革的共同经验,在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时,各国都修改或制订了电力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进程和具体步骤,保证了改革计划的顺利实施。开放售电侧市场、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商(包括有售电资格的发电商,下文同)是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明确规定了用户与售电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开放用户选择权的具体步骤。

1  各国颁布的涉及电力改革的主要法律

国家

法律名称/颁布时间

法国

《关于公共电力服务现代化和发展法》,2000

《电力法》,

2004年、2005年修订

 

英国

《电力法》,

1989年修订

《公用事业法》,

2000

《能源法》,

2004

日本

《电力公用事业法》,1995年、1999年、2003年修订

 

 

新西兰

《能源公司法》,

1992

《电力法》,

1993

《电力工业改革法》,

1998

二、用户选择权放开的进程

从放开用户选择权的进程来看,开展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按照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分阶段、逐步放开了用户的选择权。在具体进程上,除了个别特例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按照从大用户到小用户的次序成功地放开了用户选择权,首先放开大用户选择权是国际售电侧市场放开的共同经验,第一阶段放开大用户的市场份额一般在30%以内。

2 法国、英国、日本开放用户选择权的进程

国家

用户放开的过程(时间、条件、市场份额)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法国

20006

20032

20047

 

16GWh以上(<20%

7GWh以上(37%

非居民用户(51%

 

英国

1990

1994

19995

 

1000kW以上(30%

100kW以上(50%

全部用户(100%

 

日本

20003

20044

20054

 

20kV2000kW26%

6kV500kW40%

6kV50kW63%

 

三、较为完善的电价体系

各国在放开售电侧市场之前,都制定了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或已明确了输配电价的定价机制(如日本、德国),为电网向所有第三方公平开放奠定了价格基础,其特点是:(1)输配电价明确,信息公开;(2)不同用户使用同一电网,输配电价一致。例如,法国、日本和新西兰的输配电价实行了邮票法,即用户的输配电价与用户的位置没有关系,只与用户接网的电压等级和容量有关。英国输配电价采用了体现位置信号的定价方法,将用户分成不同区域,不同区域价格不同,同一区域内、相同电压等级的用户输配电价相同。

从用户电价来看,各国各类用户价格结构比较合理,基本上不存在交叉补贴,如居民用户与工业用户的电价比例,法国为2.02:1、英国为2.20:1、日本为1.36:1、新西兰为2.23:1,在放开大用户选择权时,不需要考虑交叉补贴问题。

四、大用户直购电的方式

大用户购电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选择不同的售电商进行双边交易;二是参加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一方面,双边交易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在建立竞争性批发电力市场以后,也允许大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例如,在英国、法国、美国、欧洲等电力市场,大用户购电目前都实行双边交易与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存的交易机制。

五、大用户直购电的相关交易机制

目前,各国用户的抄表、表计维护、计费和收费、信息服务等基本服务,主要存在三种方式:(1)由售电商提供;(2)依靠配电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但有些服务单独收取服务费;(3)由第三方的公司提供。在电力市场开放初期,为维护系统稳定,抄表、表计维护、计费和收费、信息服务等基本服务普遍由配电公司提供。

大用户与售电商(发电商)进行交易时,可以采取两种合同订立方式:一是与售电商订立单一合同,合同中包含电网连接条款;二是与售电商订立不含电网连接条款的售电合同,并直接与电网公司订立电网连接协议。售电商总是与电网公司订立电网连接协议,大多数用户都是直接与售电商签订单一合同,并由合同双方直接进行结算。如法国99%的用户采取与售电商签订单一合同的方式,由售电商负责向用户收取电费,并代替用户处理与配电商的各种关系。

六、合同余缺电量的处理

为保证系统实时平衡,各国电力系统运行机构负责系统的统一调度,一般都要求用户的用电量与售电商的售电量尽可能保持平衡,并通过市场机制对合同余缺电量进行处理。欧洲大部分电力市场采取双边交易模式,建立了平衡责任机制与实时平衡市场,通过平衡市场来确定合同余缺电量的价格,对系统责任主体的合同余缺电量进行结算。例如,在法国,电网公司RTE作为调度机构承担着平衡市场的运营责任,所有直接与公共输电网和配电网连接的用户都是系统平衡机制的责任主体,必须直接或委托其供电商与RTE签订平衡责任合同,并履行平衡责任,主要是负责进行不平衡电量结算,结算价格由平衡市场确定。日本目前没有建立实时平衡市场,在独立售电商的供需失衡时,由本地电力公司提供补偿供需失衡的服务,但独立售电商需要向电力公司支付高额费用。

七、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降低市场的整体风险,各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范大用户选择权放开后的市场信用风险。大用户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必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并按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和会费。在售电商代理配电公司与用户直接结算时,为了规避配电公司的财务风险,各国建立了风险防范机制。例如,法国监管机构允许配电公司引入银行保证金机制,设立公用的保证金系统,要求售电商提交相当于未来一个月配电收入的保证金。英国监管机构为了降低用户欠费的风险,允许售电商向一些特定的用户收取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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