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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面世 威慑力吸引力并举

日期:2008-9-2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9日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如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及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一项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强化的经济措施等。    
    倪岳峰强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比如建立循环经济专项发展基金、资金提供财政支持,提供税收优惠,国家进行金融和投资方面的支持等。 

确立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    
——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
    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强制性条款,黄建初说,其中就包括规定要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如果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设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目录将来由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部门来进一步制定。再比如,要使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业设备和材料的话,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硬性的强制性措施。还有,对一些拆解或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和电器产品,法律规定禁止使用一些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设计使用这些电器电子产品的时候,设计或者使用了一些列入禁止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就要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再比如,我们现在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电网企业必须要收购一些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电网企业应该收购。如果违反相关的规定不收购,就要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造成企业损失的话,还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法律虽然叫“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属于鼓励引导的内容,但是确实也有强制性的规定。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反而会使企业获益
    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强调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我们立法过程当中多次调研来看,企业通过减量化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再利用特别是资源化,可以把一些过去的废物重新变废为宝成为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反而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倪岳峰举例说:有的企业需要大量的水,既可以增加清洁水的使用,也可以加大对再生水的使用来替代清洁水的使用量。我曾经到过一个企业,这个企业用水量比较大。如果它用清洁水,每吨水大概要几块钱的成本。在改用再生水后,成本每吨能降到一块钱左右。大家自己可以算一算,实际上企业应该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当中获益。    


相关背景:
  循环经济可以概括为:循环经济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出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十一五”规划的各个方面和合过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优质、自主创新、社会和谐的小康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    
  为此,7章、61条、10000多字的循环经济法(原名)草案于2005年12月被补充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循环经济法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三审时,正式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七章五十九条。因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初审稿中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话题,经相关部门多方调研后,删除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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