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日期:2008-11-3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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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国家将采取财税、投资等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主要包括:
一是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二是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
三是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在制定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的过程中,将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四是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五是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六是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链接: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