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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直购电试点政策 用电“大户”企业受惠

日期:2008-11-28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四川省工业用电量下滑,企业经营发生变化。为此,四川省经委25日发出通知,对9月公布直购电试点政策作出调整,明确四川省政府确定的直购电用户直购电量不受原直购电量计划限制,11、12月直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可全部参与直购。    
  四川省经委9月5日出台的《关于落实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7-12月,全省直购电总量控制在90亿千瓦时,原则上,火电企业分月直购电量按总量平均分配在11、12月份实施,水电企业分月直购电量按总量平均分配在7-10月份实施。对比前后两份通知,除直购电量规模严格锁定不变外,也能看到“松绑”迹象。 
  通知明确,四川省政府文件确定的直购电试点用户直购电量不受原直购电量计划限制,由直购用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确定,11、12月份直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可全部参与直购。至于电力调度,新通知指出,由于今年平水期水电来水较好,11月,直购电用户仍可与水电企业签订直购电试点协议。原则上,水电企业直购电量按9月通知中确定的调控目标控制,但在发、供、用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超量和不受供电时期限制,鼓励开展直购电试点。 
  此次政策调整,可谓众望所归。省政府此前一次调研中,不少身处危机中的用电企业尤其是用电“大户”,关于“降低用电成本”呼声强烈。“目前相对宽松的全省电力供应形势,为调整提供了可能。”相关方面表示,为了确保枯水期供电形势不受影响,各火电企业已经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厂内存煤准备。通知明确,原则上,12月直购电用户通过火电实施直购。 
  而直购电价仍实行最高及最低限价标准,即“水电最高限价仍为批复上网电价(执行丰枯浮动后,下同)的85%;火电最高限价为批复上网电价的95%,但不得超过实际上网结算电价;水火电企业最低限价均为批复上网电价的50%”。

新闻链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和“主辅分离”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公布电价旨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各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根据通知中公布的标准,2007年北京地区输配电价标准为162.68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为625.03元/千千瓦时。河北南网地区输配电价为98.65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为459.25元/千千瓦时。依据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输配电价标准最高的是海南省,为206.82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达689.68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最低的省份是河南,为80.76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最低的是青海,为306.16元/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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