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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自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日期:2010-6-23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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