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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或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采取从量计征

日期:2010-12-10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并上报至国务院。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将首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进行征收,采取对污染物从量计征的办法,税负水平与当前的排污费相当。接近部委的有关专家认为,眼下时机选择是难题,相关政策方案最快明年出台。 

遵循分步“费改税”路径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资源税收体系研究”的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介绍,此次环境税将以独立税种的形式推出,征收方案大体上就是人们所说的“费改税”,即由我国现有的排污费“改进”而来,目前出于技术层面等因素考虑,在开征初期主要税目包括二氧化硫和废水。纳税主体主要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方式。以废水为例,此次方案可能主要针对工业企业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征收。 
    就备受关注的税率而言,马中表示,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设计可能比较低,测算下来,相关税负水平基本与目前的排污费相当。这一说法也得到财科所一位专家的认同:“最开始,环境税的征收力度应该不会一下子高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具体到征管实践环节,有专家建议,可根据污染物在不同地区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设计差别化税率。环境税的税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也是很多OECD(经合组织)国家在制定环境税之初普遍采取的措施。资料显示,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的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1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据介绍,环境税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费改税”的路径,也就是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废水污染物等实行“费改税”,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规定征收排污费。马中解释说,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等纳入课征范围。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并未涉及碳税。此前,一部分观点认为,鉴于在国际上所面临的日趋严峻的二氧化碳减排形势,我国在制定环境税时应当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的调整范围之列,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对此,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都认为,暂时还不太可能征收碳税,“单就环境监测等技术层面的问题来说,开征碳税就远非易事。”马中提醒说。

开征时机选择是难题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征收方案已经相对明确,那么距环境税落地应为时不远,不过,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虽然环境税应该会在“十二五”期间开征,但具体征收时间需要仔细考虑,目前来看,时机选择是个难题,如果以“条例”的形式,最快可能在明年推出,如果出台一部环境税法的话,所需时间则会比较长。 
    事实上,环境税在过去的几年中已不止一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但往往是只闻其声,不过,最近关于开征环境税的官方正式表述明显增加,引发了新一轮期待。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将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10月底,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 
    马中表示,一个新税种的开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某个环节征收的税收会扩展到其他阶段,影响到经济中的各个环节,所以,开征新税种或政策的调整都应该慎之又慎。在他看来,宏观经济形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对税种的出台或改革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的经济形势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对决策层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决定。”一般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的最佳时机是经济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收益水平也保持较快增长,同时通货膨胀率又处于较低水平。“从2008年到现在,应该说都没有一个特别合适的时机,最快的话也要明年才能出台,如果准备出台一部环境税法的话,时间会更长。”况且,在税制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各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会依据紧迫程度不同,逐步进行。 
新闻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