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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多举措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更新日期:2008-8-14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分析研究全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及形势,提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五个市,明确了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前10名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按期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并通过考核的企业,根据核定的减排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52%,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6.4%;COD排放总量削减2.07%,SO2排放总量削减了3.44%,实现多年来的首次“双降”,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了做好今后3年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强力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提出八项具体措施意见。一是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地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核准、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及中央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等。未完成节能或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企业领导不得参加自治区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整改期间,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各类扶持资金、国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暂停该企业和该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金融部门暂停信贷支持等。二是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凡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全部上收至自治区发改委和经委,各市县、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批建铁合金,小型或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火力发电,商品电石,非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对尾气、煤焦油等没有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焦炭等高耗能项目。对COD和SO2排放超标企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备案、核准、审批其新建或技改项目。全区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工程。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获得COD和SO2排放指标,未通过节能评估和未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准入许可、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或工艺设备要进一步排查并立即淘汰。今年完成造纸1.5万吨、水泥88万吨的淘汰任务。今后3年,淘汰小火电机54万千瓦、焦炭165万吨和单炉12500KVA以下电石炉设备。四是强化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列入减排计划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时建成并稳定运行,逾期未运行的,燃煤电厂要限产限排,造纸企业要关停纸浆生产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后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3年内不低于85%。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正常生产的企业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的予以高限处罚。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的,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擅自停运碱回收设施的,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凡是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高限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六是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强化排污企业按照核定的总量持证排污等管理。七是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八是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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