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7-9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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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经葫芦岛中院决定,该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30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会议将对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另据近期公告称,该公司收到上述两宗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分别披露如下:(一)第五项关于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营站民二初字第000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3,784.57 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原告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利息,自2009 年10月30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7.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项关于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营站民二初字第000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0,648.81 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原告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利息,自双方《购销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即2008 年4 月1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3.00 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