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7-19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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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近日该公司收到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宏程公司诉锦化集团、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两宗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化氯碱管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偿还宏程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锦化氯碱管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偿还宏程公司人民币4221.09万元。锦化集团、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