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8-24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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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公告称,该公司于2009 年12 月10 日、12 月29 日分别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我公司土地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申请收储全部土地的总面积为518.94 亩,地号为0507065 和0507057。
2010年8月18日,公司与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签署了《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南土储收[2010]6 号,地号为0507065 约170.99 亩。
按照合同内容称,本合同标的物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亭洪路的0507065 宗地,属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为113990.07 平方米(折合170.985 亩),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南宁国用(2002)字第419777 号。
土地收购补偿费。经按规定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在收购地块出让前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人民币542,707,573.00 元。
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费。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231 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南化股份现厂址土地变性增值收益按出让价扣除收储成本和国家计提费用后全部用于南化股份整体搬迁项目、土地解押、偿还历史债务、南化股份对绿洲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及绿洲项目的建设等南化股份整体搬迁所涉及的费用。
土地收购补偿费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土地收购补偿费计人民币378,440,000.00元,其中,123,440,000.00 元由乙方专用于解除乙方名下的05070572宗地的土地抵押,255,000,000.00元由乙方专用于缴付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剩余土地收购补偿费计人民币164,267,573.00元,由甲方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拨付程序分期支付。
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费结算及支付。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地价款完成结算后,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成交地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国家计提各项费用、已支付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等费用后报送市财政局核定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费,并由市财政局根据乙方搬迁进度核拨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费给甲方,再由甲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