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面向全省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更新日期:2010-10-27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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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的局部试点,终于面向全省推行。10月中旬,《浙江省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浙江工业企业将彻底告别无偿使用环境资源、随意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的历史。并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全面纳入省级环境管理体系的省份。业界认为,该《办法》为一些重污染石化企业加上了一道“紧箍咒”。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拥有的排污权,以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其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即为企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指标。
《办法》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交易也给出了不同的适用范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办法》同时指出,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如果出售排污权指标,则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办法》还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用以调控市场或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1年,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
而对于大家特别关心的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是否也要有偿购买,《办法》则略显含糊,暂未给出明确的说法,而只是提出:对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负责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并规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除此以外,《办法》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有关资金管理以及交易监督等相关问题,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办法》是在经过充分实践和反复酝酿的基础上慎重推出的。自从2006年浙江以嘉兴为第一个试点区域,着手研究和尝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一直以来该省环境部门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和探索就从未停止过:2007年,在嘉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浙江将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扩大到11个设区市,要求每一个设区市选择1个以上县(市、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08年,成立了浙江省副省长为组长的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课题组,展开了一系列调研工作,是年《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论证;2009年2月25日,获财政部、环保部批复同意,浙江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之后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推进,直至《办法》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浙江石化企业的影响十分深远。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全面推广实施,一些重污染企业将为环境成本支付更高的代价,由此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主动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或者提高环境治理水平,以减少排污量,最终实现企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而那些无法达到环境要求的企业则必将黯然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