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乌海近日公布电石工业“十二五”发展新规
更新日期:2010-11-1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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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近日公布了规范提升发展电石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提高电石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电石、聚氯乙烯生产上下游一体化配套建设,改善生产企业布局,注重环境保护,推动产业升级,进而实现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实施意见,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在实施原有标准的基础上,电石炉出料口必须配套建设单独高效除法设施,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造成二次污染,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安全生产方面新增规定主要包括: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资料链接:
乌海政办发〔2010〕57号
乌海市规范提升发展电石产业的实施意见
电石工业是发展氯碱(烧碱、PVC)产业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产业,我市作为自治区的重化工生产基地,氯碱产业是发展重点之一,为保障我市氯碱产业健康发展,实现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电石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实现电石、聚氯乙烯(PVC)生产上下游一体化配套建设,改善生产企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
二、产业布局
(一)新建和现有改造电石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进入工业园区,海勃湾工业园区不得布设电石生产装置。
(二)进入园区的电石项目必须在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下,建设区域性电石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三)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石企业,必须列入国家电石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名单。通过优化整合和总量控制,基本实现电石产品就地转化,与我市PVC发展相适应。
(四)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应有原料供应基地,必须与大型烧碱、聚氯乙烯等下游深加工企业同步配套建设,做到资源综合利用,新增产能实行等量替换原则。不再审批和建设新的独立电石生产企业。
三、行业准入条件
乌海市电石行业执行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0号令《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规定的标准。
(一)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1、新建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2600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电石炉容量≥315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2、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3、现有的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① 内燃式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面积占炉盖表面积的10%以下。
② 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③ 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④ 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要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⑤ 采用微机等先进的生产控制系统。
4、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千瓦时;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千瓦时。
2、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电石渣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3、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三)环境保护。
1、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其中电石炉出料口必须配套建设单独高效除法设施。固体废物的处置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2、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造成二次污染。
3、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四)安全生产。
电石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1、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新建电石项目必须与聚氯乙烯或其它下游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或扩建电石项目必须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石技改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保、水务、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市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水务、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各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