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七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
更新日期:2011-1-17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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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甘肃省安监局近日提出以下七点要求,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88号)的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健全具备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配备;要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甘肃各市州安监局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布局,合理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园入区。已有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要严把企业入园关、项目审批关和本质安全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采用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严格的许可管理,按程序办理和签发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一律不准作业。要在作业前对各个环节和岗位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切实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凡是未进行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禁进行作业。
四、切实做好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化工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甘安监危化〔2008〕84号)要求,切实加强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装置风险源的辨识和风险的评价,制定包括检修安全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内容的停车、检修、开车方案及其安全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时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生产(运行)方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装置,一律不允许试车。
五、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装备和应急队伍,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和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要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管理,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并针对各个岗位环节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层作业场所现场处置方案;要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职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因应急救援组织不当而导致事故扩大。
六、大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今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建企业和项目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目前正值冬季,春节和“两会”临近,气候寒冷干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较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突出对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和涉及聚合等首批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检维修、开停车、试生产(运行)等环节的监管。对发现的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理的坚决处理,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