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销售电价调整通知 保障正常合理电力供应
更新日期:2011-6-24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山西省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这一新的电价水平从6月1日起执行。昨日,山西省物价局专门发出《关于适当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山西省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4分钱。
据了解,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后具体情况是,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山西省范围内污水处理生产用电,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标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农业排灌电价标准。山西电网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592元,山西电网送河北南部电网、其他外送电量结算电价同步提高每千瓦时2.48分钱。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解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对淘汰类、限制类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