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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推进环境管理市场化 减轻企业赔偿责任

更新日期:2012-5-4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五一”前夕,南京市环保局发布《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举旨在尽快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上此前的四川和云南等省,保险制度正迅速进入我国环境管理市场化系统。
    记者了解到,引入环境污染赔偿机制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参与事故处理和事故理赔,以便于对事故的快速处置,减轻企业的负担,并改变当前由政府承担全部费用的不合理局面。
    顾名思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而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从而能够减轻企业在意外事故中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纵观国内环污事件处理,大多由政府担当主角,这样难免造成事故处理慢、赔偿慢,受害人损失得不到及时补救。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有效化解环境风险的市场化管理机制,可以快速高效解决污染事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迅速理赔并进行应急处理,使事故各方按章办事,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支出。
    据专家介绍,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目前的2倍,环保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既有环保模式将难于适应,所以必须未雨绸缪,积极推进包括环境保险在内的各种新型环保处置方法。
    以南京市为例,其石化产业一直居支柱地位,产值占比高达14%以上。金陵石化、扬子石化、南化公司、扬巴公司、德纳公司等著名大型石化企业以及数百家中小化工公司在此集聚。这种产业构成,特别是众多化企沿江分布的特点,决定了南京具备重要危化品源、污染源、风险源等高发地的特殊“身份”,因此,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十分必要。
    据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对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赔付的额度和投保企业的投保额是相关的,上限是4000万元;造成人员死亡的环境污染事故,死亡赔偿为30万~40万元/人。
    但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引入环境污染事故险,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推卸。企业须根据保险要求增加环保设备,平时生产过程中也要更注重环保,这对控制企业排污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事故的认定,政府还会引入评估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定责和定损认定。具体保险公司选择则将以招标方式确定。
    记者“五一”小长假期间就推行环境污染保险制度采访了南京部分化企有关负责人。江苏长江涂料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生产部副经理谢菊兴表示,一般企业都比较重视财产保险,而对环保污染保险还比较陌生。实际上,这类险也十分重要,它可以让企业平时缴纳较少的资金成本,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环保污染事故之需。“这有点类似于家庭储蓄,只有平时储备一些,方能解一时之急。因此,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其积极作用是明显的。”谢菊兴说。
    而作为亚洲最大的二元醇醚生产企业,南京(德纳)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郭明高则表示,环境污染保险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企业参保才能够顺利实施。所以,众人拾柴火焰高,业内企业应当克服短视行为,积极参与。郭明高建议说:“为了加快这类保险的提早顺利实施,可以辅以必要的法规配套措施,从而提高其将来的执行率。”
    据了解,江苏目前正在制定《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参与环保污染责任保险准入条件》、《企业环保污染责任投保费率核算标准》、《环保污染责任保险管理监督制度》、《环保污染责任保险职业行为规范》等6个地方政策法规,将对全面推行保险制度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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