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更新日期:2012-10-22 来源:山西商报网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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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及时掌握山西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情况,10月18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将对该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决定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当涉及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时,须立即上报。
根据要求,须要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造成局部停产、或造成10人(含)以上受伤(中毒、灼烫或其他伤害)、或紧急疏散人员50人(含)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3人(含)以上、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重要公共场所和设施等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重大工艺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发生变化的;企业停产(包括大检修)、停业,因市场原因长期停车或大幅压减生产负荷50%以上,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发生持续性亏损一年以上的;在生产区内进行重大活动或演练的;上一年度重点产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及运输方式;法律、法规和安监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规定,发生上述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时,企业除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安监局报告外,还应向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报告。其中:剧毒化学品、氯碱、合成氨、甲醇、苯加工生产企业还需抄报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和省安监局。此外,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等,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