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13-3-7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者:仇国贤 |
在线收藏 |
|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新建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30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办法》确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且超过了淘汰期限的;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