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局、公安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