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13-7-30 来源:贸易救济信息网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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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氯丁橡胶产业向商务部递交申请,主张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向中国大陆出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该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原文链接: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11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