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4-3-7 来源:巨潮资讯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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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2月1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了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宝硕”。2008年2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保破字第0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2011年6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保破字第0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如下:1、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3、因未依法申报债权而未列入重整计划清偿范围的债权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经审计后的2012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宝硕”。
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2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261,068.73元,201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1,700,010.10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3,636,185.44元。公司已于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13.2.1条之规定,对照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报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均不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也不触及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13.3.1条之规定,公司也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对照经审计的2013年度报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公司已不存在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2月28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3月6日同意了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13.2.17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3月7日继续停牌一天,2014年3月10日起复牌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宝硕”变更为“宝硕股份”,股票代码“600155”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