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4-12-23 来源:巨潮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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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集团2014年12月23日公告,公司与四川联塑于近日续签了《租赁合同》,决定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
交易概述
1.2009年5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167.2 亩土地及控股子公司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使用,租期3年,2012年5月租赁期满。
2011年12月26日,金路塑胶、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塑”)签署《租赁合同》,决定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的115 亩土地及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租赁给四川联塑使用,租期3年,2015年5月租赁期满。
因公司与四川联塑《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被开发区管委会收回,租赁事项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2013年2月,公司与四川联塑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期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
2013年2月27日,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的议案》,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路塑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合并完成后,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存续并更名为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高新”),金路塑胶依法注销。
2.近日,金路高新与四川联塑续签了《租赁合同》,决定将上述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