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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控制新建或者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项目

更新日期:2015-7-3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根据《规范条件》,现有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规范条件》要求: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物耗方面: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能耗方面: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
  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
  此外,《规范条件》还对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布局、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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