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十条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更新日期:2019-3-1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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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度出台了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与现行安全生产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形成有效补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统计工作组组长王宪国说,在起草过程中,总结分析了近年来我省各市和有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警示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力求做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先后征求了16市政府安委会和16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一条目的是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警示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发出警示告知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30天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警示告知书,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被警示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五条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受到警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的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