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的通知。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防控指南》)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实际,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划分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除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的项目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含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电石生产建设项目),原址改建(技改)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建设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石油库建设项目;
(五)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除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项目外,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
二、 简易程序实施范围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将安全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执行,简化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
(一)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改、扩建项目1000万元及以下)且采用物理混合或分离等方法(不含化学反应)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1.农药加工(剧毒农药除外)、复配、分装;
2.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气雾剂生产;
3.成品油(汽油、柴油等)、燃料油调配,溶剂油加工;
4.水处理剂、助焊剂、稀释剂、清洗剂(包括除油剂、除锈剂等)、显影液、启动液、磷化液等助剂生产;
5.化学试剂和高纯物生产;
6.轻烃回收,尾气回收,溶剂回收;
7.低浓度烧碱蒸发制片碱;
8.铝粉浆的生产(不含铝粉);
9.硫磺块(粉)的生产(不含不溶性硫磺);
10.食用酒精生产;
11.气体分离(包括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PSA气体提纯等)。
(二)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改、扩建项目500万元及以下)且化学反应条件较为温和、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12.无机盐生产;
13.无机颜料生产;
14.硫磺回收;
15.醋酸盐生产;
16.草酸生产;
17.在役装置(设施)基本不变,通过调整工艺路线或者工艺参数新增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的。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18.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9.装置储罐(组),同一罐组内增加或者改造储罐;
20.总容量小于10000m3的石油库;
21.不包含甲、乙、丙类物质,或者折合甲、乙类液体总容量小于10000m3(液化烃总容量小于300m3),或者甲、乙类气体总容量小于50000m3(标准状态体积)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22.总面积小于9000m2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折算方法:5m3丙类液体折算1m3甲、乙类液体;同时储存液体、液化气体、气体或者包含仓库(堆场)时,每类物质的储存量与其最大规定量的比值之和应当小于1。】
(四)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且设计单位不变的改、扩建项目
三、 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做好指导服务,依法依规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抽查检查,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严查未批先建和存在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非法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管控施工安全条件准备风险、设备材料质量风险和施工质量风险。
(三)加强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相互衔接,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局危化品安全监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