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6-1-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编辑:氯碱网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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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1月30日起我区执行新修订印发的《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指南》在原有初始排污权指标、新增排污权指标、可交易排污权三类指标核算基础上,新增政府储备排污权核算等内容,这标志着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进入规范化、系统化深化阶段。
《指南》明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因子排污权确权核算要求,核算对象主要包括初始排污权指标、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排污权四类核算对象,建立“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核算机制,对于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算新增排污权指标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对于无实质性技改提升和污染治理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关停淘汰佐证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能稳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予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在核算规则上,《指南》细化覆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环评管理明确的其他排放环节,对有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按许可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等从严取值;无对应规范的,以绩效排污量与环评批复量比对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核算方面,《指南》明确技术改造、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结构调整关停淘汰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相关要求,组织上报为重点减排工程并进行减排量核算。严禁将降低生产负荷、临时减排等非稳定减排情形纳入可交易指标。政府储备排污权则按政府投资比例核定收储,兼顾减排任务与重大项目保障需求。
“《指南》深度衔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新增超额减排量核算分配为可交易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有关要求,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增排污权通过核拨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方式明确总量指标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说,随着完善政策体系、科学确权核算、搭建交易和管理平台、拓展金融属性等系列举措落地,宁夏正稳步推动“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理念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