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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聚氯乙烯行业无汞化转型

更新日期:2026-1-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含汞电池等12种添汞产品和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工艺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汞(水银)及其化合物被广泛应用于化工、仪器仪表、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但汞一旦进入环境,便会长期存在,通过生物富集效应不断累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显著且持久的危害。为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共同通过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作为首批签约国,积极响应国际号召,以实际行动投身全球汞污染治理进程。《公约》在附件A中列明了一批添汞产品,并针对不同品类分别提出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采取严格管控措施等具体要求。2023年11月3日,《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在原有管控基础上,增列了12种添汞产品生产、进出口的管控要求,以及使用含汞催化剂进行的聚氨酯生产1类用汞工艺的淘汰要求。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正案》。
  为贯彻落实《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和用汞工艺的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12种添汞产品生产、进出口管控要求和1类用汞工艺的淘汰要求。发布《公告》,既是我国恪守国际承诺、履行公约义务的法定举措,也是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的关键行动,既能推进我国相关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也体现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汞污染治理的担当与作为。
  二、此次《公告》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与此前发布的管控要求有何关联?
  此次《公告》明确了含汞电池等12种添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管控要求,需要重点关注电池、开关和继电器、荧光灯等添汞产品的管控要求。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2类特定类别的扣式电池、禁止进出口特定类别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者除外);自2026年12月31日之后,将禁止生产和进出口4类特定类别的添汞荧光灯;自2027年12月31日之后,将禁止生产和进出口2类特定类别的添汞荧光灯。
  此前,我国已发布《〈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1号)。此次公告中的电池、开关和继电器、荧光灯三类添汞产品在上述已发布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延展管控范围,总体可综合为三项管控要求,即,2025年12月31日之后,全面禁止含汞电池、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的生产和进出口;2026年12月31日之后,将禁止生产和进出口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紧凑型荧光灯;2027年12月31日之后,将禁止生产和进出口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部分直管型和非直管型荧光灯。
  三、汞公约目前还有哪些核心关注,我们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是什么,下一步有何打算?
  环境公约履约既是履行国际承诺的法定责任,更是推动行业绿色转型、驱动技术创新、深化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随着《修正案》正式生效,《公约》对添汞产品和用汞工艺的管控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持续收紧,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用汞工艺淘汰时限已成为近几次《公约》缔约方大会谈判的核心焦点。我国作为全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的最大应用国,相关行业的无汞化转型进程始终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目前我国已顺利实现聚氯乙烯行业“2020年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半”的履约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需在无汞催化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方面尽快实现突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聚焦无汞催化剂研发攻关等关键环节,加大政策支持与技术创新引导力度,加快推动聚氯乙烯行业无汞化转型,确保全面、高效履行《公约》各项义务,持续彰显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负责任大国担当。

关于发布含汞电池等12种添汞产品和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工艺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和用汞工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
  (二)化妆品,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以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
  二、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进出口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者除外)。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的生产按照《〈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要求进行管控。
  三、自2026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超过30瓦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非集成式镇流紧凑型荧光灯;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1.低于40瓦(含4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2.超过40瓦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四)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卤磷酸盐荧光粉类非直管型荧光灯(如U形和环形),包括所有瓦数。
  四、自2027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1.低于6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2.超过60瓦(含6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3.超过60瓦(含60瓦)、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三基色荧光粉类非直管型荧光灯(如U形和环形),包括所有瓦数。
  五、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
  六、禁止将《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七、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八、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以及用汞工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512/t20251226_1139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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