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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求化工园区认定办法修订意见

更新日期:2026-4-10  来源:化工高质量发展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推动全省化工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3月30日,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28日。
    此次修订不仅整合了原有的两类园区认定标准,还首次明确了“减二增一”政策,并将认定模式由“评分制”调整为“否决制”,在选址布局、安全环保等方面设置了一系列刚性约束,旨在从源头上提升山东省化工园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首次明确化工园区“减二增一”
    化工园区是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目前正加速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迈进。山东省原有的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实施多年,分为综合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两个认定标准,政策体系相对分散,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两类化工园区认定规则整合统一,明确了园区认定与后续管理、扩区调区等政策的衔接关系,形成了制度闭环。同时,《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省政府提出的化工园区“减二增一”政策含义。所谓“减二增一”,是指设区的市整合压减辖区内2个化工园区后,可申请增设1个化工园区。对于山东省委、省政府重点推进、拟纳入国家产业规划布局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其选址区域可认定为就近化工园区的片区,项目投产前该片区应通过验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周边现状及规划交通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规划水资源论证、安全风险等级预评估等审核工作。
    选址布局、安全环保等划出“红线”
    与以往认定模式不同,《征求意见稿》将原评分模式调整为关键事项否决制,明确化工园区在选址布局、安全环保、规划编制等方面须同时满足所有刚性条件,相当于为园区准入设置了一道“硬门槛”。
    在选址条件方面,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应在4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6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矢量坐标,选址布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综合防灾减灾等相关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禁止新建化工园区的红线区域,包括黄河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大运河(山东段)两岸2公里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地震断层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采矿陷落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等。
    在安全环保方面,拟认定化工园区须具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安全风险等级预评估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范围内相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园区内不得有村庄和居民集中区,不得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医院等敏感点,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
    此外,园区须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车辆及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急卡口。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须达到100%,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
    公众可于4月28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园区认定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实行“园区申报、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含第三方现场审核、部门联审)、社会公示、省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
    拟认定化工园区需依据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智慧化建设、水资源论证、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产业发展规划应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或特色产业集群,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政府逐级提交认定申请资料,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园区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第三方机构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和2018年印发的两项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化工园区认定后的规范管理和扩区调区等事项,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可在4月28日前通过EMS邮寄纸质文书或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反馈至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园区建设组,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个人反馈请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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