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发布化工中试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更新日期:2026-4-20 来源:宜昌发布 编辑:氯碱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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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指出,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经省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须位于中试基地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须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中试基地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完善水电气供应、生态环境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同时,中试基地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及环保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并与中试项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和环保责任协议。参照相关要求,中试基地每3年应开展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立即重新评价。
《办法》明确,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由基地组织专家对中试方案、安全环保风险进行评估;基地外的中试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须报发改部门备案。中试项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评审(基地内项目须由基地参与),评审结果报园区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项目在安全评价前须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还须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安全风险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办法》规定,中试项目在投入运行前,须组织专家开展运行评审,确认安全、环保、应急等设施设备落实情况及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评审结果存档备查。中试过程中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工艺、装置、产品、原辅料或污染物排放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安全或环保条件显著变化,须按程序重新报批或报备。中试项目结束后,须做好设备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留档备查。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报备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如有工艺、装置、产品产出等重大变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显著变化的,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化生产项目和装置不得建设在中试基地内,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中试项目可定向提供给固定单位有偿使用。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化工中试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将为推动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