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化工园区规划、建设、认定、监管全流程工作,严控化工产业布局风险,推动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布局化工园区。园区应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等。
《办法》指出,在园区的设立及扩区上,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新增化工园区;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园区的,实行建一撤一置换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市域内统筹调整,压实区域生态安全管控责任。新设立(扩区)选址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并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办法》细化了化工园区建设硬性标准、认定申报材料、审核认定流程,健全园区日常监管、动态复核、退出处置机制,明确园区需配齐道路管网、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完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等配套管理体系。同时,精准划定园区外可合规建设的化工项目范围,厘清产业准入边界,杜绝违规化工项目无序建设。
《办法》自今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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