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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重整计划草案获批 正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日期:2008-4-10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今日,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2008年4月9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和锦化集团管理人的《通报》获悉:近日,锦化集团接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且具有可行性。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批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计划;

  二、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本着对锦化集团实施重整工作之目的,实现了在现实基础上的各方综合利益最大化,计划以分组按比例方式清偿债务,通过债权人减债减轻了企业负担,为后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这是辽宁省第一例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获债权人通过,该院裁定批准锦化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500强企业和全国18个大型化工生产基地之一,始建于1939年。五、六十年代作为中国最早的化工生产试验基地,有烧碱(水银法)、聚氯乙烯、氯化苯、锦纶、苯酚、有机玻璃等16种化工产品首先在锦化试验成功并进行工业化生产,然后向全国推广。企业占地面积450多万平方米,现有员工12000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100余人,企业现有资产总值42亿元。1996年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007年被国务院列入了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锦化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将被清盘。这对债权人、企业员工和股东来说都将是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锦化决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重整而非破产清算。

  2007年10月10日,锦化向葫芦岛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经审查,葫芦岛中院于10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了锦化的破产申请,并裁定重整。同时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决定由锦化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12月5日,葫芦岛中院组织召开了锦化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会上,葫芦岛中院指定某银行葫芦岛分行一位副行长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确认。

  因锦化负债金额巨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在有关部门的协商、支持下,企业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并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

  2008年3月10日,锦化向葫芦岛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法官对锦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

  3月31日,锦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全体债权人对锦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4月2日,葫芦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锦化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

 

相关链接一: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为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律上和实际经营中免遭破产,求生转机开辟了一条新出路,同时具有社会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同时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主要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相关链接二:锦化氯碱预计2008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上升50%以上

  预计锦化氯碱2008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幅上升50%以上。上升原因是一季度公司主要生产装置负荷与2007年同期相比有一定提高,加之氯产品销售情况好转,从而增强了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公司2007年同期实现净利润584万元,每股收益为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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