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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动设置上限 适当控制电价涨幅保持稳定

日期:2009-12-17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国家电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电价改革的确正在征求意见。 
  对此,专家表示,政府在给煤炭、电企以及用电企业一个明确信号,不可能煤价上涨多少,电价即相应幅度上涨。 
  目前,我国实行的煤电联动机制,是在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如果电煤平均出矿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在电力企业自行消化30%的基础上,相应调整电价。但迄今,煤电联动机制往往不能准时启动,启动时,或者时间延迟,或者电价未上涨到位。 
  《指导意见》称,发改委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 
  专家分析,之所以设定煤电联动的最高上限,则是为了保证电价的相对稳定。因为从普通用户看,电力涉及千家万户,比汽油用户更广;从工业用户讲,电价波动对用户影响更大,动辄波动将导致企业无法控制成本。 
  此外,为了保证电价的基本稳定,发改委也表示,尽管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但将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推进涉及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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