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交通类立法大事记
□《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可有效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对我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胡锦涛主席当日签署主席令,《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港口法》的制定,有助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道路运输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道路运输条例》,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