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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应调整法定偏高税种减轻企业税负

2004-2-18 在线收藏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应调整法定偏高的税种,减轻中国内资企业税负压力。

  许善达是在出席“世界二00四中国年会”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认为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几大主要税种法定税负较其他国家偏高,应有所调整。

  以增值税为例,中国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增值税的名誉税与征收增值税最普遍、力度最大的欧洲地区差不多。但中国企业在生产中的很多购置资产不能抵扣,同口径相比偏高。




  他同时认为,税负偏高对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竞争非常不利。据了解,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因外资企业享受许多优惠措施,税负总体略低。相比之下,内资企业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须缴纳很高实际税,这直接影响企业创新战略。

  许善达称,应调整法定偏高的税种,使内资企业承受的税负同其他国家企业达到同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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