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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TDI反倾销期中复审告捷

2006-1-19 在线收藏
1月10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今年第五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由原来的3%至49%提高到现在的4.05%至61.4%。此次复审裁定的出台是沧州大化集团公司开展TDI反倾销以来获得的又一重大成果。
  1999年10月,沧州大化2万吨TDI项目投产,当时的产量达到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但从本世纪初起,沧州大化TDI就遭到了一些国际跨国公司的产品倾销,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2002年4月由沧州大化代表国内TDI企业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申请,2002年5月被立案调查,2003年11月,国家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TDI征收反倾销税,沧州大化取得了TDI反倾销工作的第一轮成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沧州大化于2004年12月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期中复审,2005年2月,由国家商务部立案调查。
  据有关资料显示,沧州大化是建国以来第二家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复审的企业,也是他们利用法律武器在WTO框架下,依据法律授予的权益,自动维护身体权益的成功范例。TDI反倾销期中复审公告的出台,为我国TDI企业再次争得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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