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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将严肃查处环保违纪事件

2006-2-23 在线收藏

  我国第一部规定环境保护处罚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月20日开始施行。当日,国家环保总局表示,按照《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具有体现依法行政、从严执政要求,体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求等特点。
  据了解,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规定有8项。《暂行规定》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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