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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谁污染土壤由谁修复
200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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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造成土壤污染就必须承担修复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立法,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这项法规将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原址的土地在开发利用前,必须经过环境评价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被污染的土壤,只有经过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被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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