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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办法下月实施

2006-9-19 在线收藏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申报及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外,新《办法》还充实完善认定条件,明确审批权限,并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同时,《办法》还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监管措施,《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
阅读延伸: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6年以后,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为落实这些优惠政策,从1998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并相继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才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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