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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2006-10-30 在线收藏
 

  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
  商务部规定,2007年从事焦炭出口的企业都必须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生产企业2005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5万吨(含)以上;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近3年(2003—2005)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5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3—2005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含)以上。
  西部地区和从事边境贸易焦炭出口的企业资质有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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