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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开发区税收政策将调整 大型化企不入园也可享受优惠

2006-12-1 在线收藏

  11月25日,记者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国发明家论坛'上获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型企业调研后认为,现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有必要作适当调整,建议从明年开始,所有具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大型科研生产企业,不迁入开发园区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专家介绍,现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规定,合资、独资和股份制科技创新型企业只有在现有的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厂,才能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一税收政策,不仅不利于开发区外的大型企业科技创新,而且使众多的企业仅为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而迁入园区,从而使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价格暴涨,占用并浪费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大型企业只有不断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和开发新品才能发展壮大。但如果仅为了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将宝钢、上海石化等任何一家特大型企业迁入高新开发区内,就可能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占满。

据悉,这一政策建议,已与另一内外资企业享受同一税收政策方案一起上报待批,可望在明年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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