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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2004-5-8 在线收藏
电价平均提高1.4分 优惠电价一律取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对销售电价水平作出调整,并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规范上网电价,以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此次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

这次调整销售电价的目的是为了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此次调整,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

发改委规定,此次电价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将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发改委还决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发改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的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省(区、市),将提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出台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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