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相关规定 反倾销应诉行业协会挑大梁
商务部于昨日颁布了新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相比较4年前出台的旧规,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几乎涵盖了应诉工作的整个流程。
新规指出,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此外,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还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行业协会还应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为使工作能够落实,行业组织按新规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向资金,用于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
而新规中,商务部将加强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和应诉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传达。对于商务部公布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商务部还将给予行业组织有关应诉案件的意见。这些应诉案件包括: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行业组织之间就企业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的,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的以及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随着出口竞争力的走强,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仅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21个国家的42起"两反两保"调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71亿美元,其中60%的反倾销案件来自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的应诉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今年上半年,我国对欧美国家的应诉率达到了100%。
近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传出消息称,商务部《出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将于近日出台。据悉,新的《规定》特别突出了行业组织在反倾销中的桥梁作用。
这将为以后在应对欧美反倾销案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我国出口比较大的液晶等离子电视等产品。据悉,我国出口的彩电在欧美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仅在福建一地 ,上半年省出口彩电371.1万台,价值5.48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3%和42.49%。其中,出口平板彩电78.8万台,增长2.2倍,这引起了欧美各国的关注,国内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当前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尚未遭遇反倾销,但其迅猛的出口增长势头易引起欧美国家的关注,可能重蹈CRT彩电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覆辙,应引起重视。
商务部将出台的《出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商务部支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这将改变以往单个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尴尬局面。
以往欧美的反倾销案中,基于利益和出口额的不同,常常出现企业单独应对反倾销的难题,新规的出台将大大增加行业协会的作用,避免出现像康佳等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难题,以往应对反倾销案时,出口商会的作用总是力不从心。
新规同时规定,除进出口商会外,行业协会也将成为应诉组织单位,可依章程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规定》指出,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行业协会还应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新规的出台可以避免重蹈CRT彩电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覆辙,不但是彩电行业的液晶,等离子等产品,在鞋业纺织品等出口较大的产品,都将起到较大的作用,提高应对反倾销的速度和能力。
第一条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 , 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 , 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 ,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 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 , 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第五条
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前款规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
( 一 ) 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 ;
( 二 ) 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复审调查的信息 ;
( 三 ) 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反吸收、反规避等调查的信息 ;
( 四 ) 对案件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 , 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 , 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第八条
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 , 维护行业出口秩序 , 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 , 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
第九条
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
( 一 ) 决定应诉方式 ;
( 二 ) 自主选聘律师 ;
( 三 ) 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 ;
( 四 ) 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
( 五 ) 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 , 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应诉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他应诉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应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 , 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
( 一 ) 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
( 二 )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 , 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
( 三 ) 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
( 四 )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 , 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 ;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 " 价格承诺协议 " 或 " 中止协议 " 的 , 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 ;
( 五 ) 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 ;
( 六 ) 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 , 建立律师信息库 ;
( 七 ) 应定期在《国际商报》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
( 八 ) 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 制定并公布行业组织应诉协调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 , 行业组织统一协调聘请律师的 , 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 择优选择律师。
应诉企业自行选聘律师出现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 件时 , 行业组织应在应诉工作全程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 以保证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效果。
第十五条
反倾销案件立案前 3 年内曾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企业 , 申请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律师竞聘。行业组织应将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
( 一 ) 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 ;
( 二 ) 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 , 存在较大影响的 ;
( 三 ) 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 ;
( 四 ) 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 ;
( 五 ) 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第十七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反倾销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报送系统、评估国外反倾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 ; 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 应行业组织的要求 , 对本地区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各驻外使 ( 领 ) 馆、使团经商处 ( 室 ) 应及时跟踪和搜集国外反倾销立法修订情况和反倾销案件立案或复审动态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8 月 14 日起执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 〔 2001 〕外经贸部令第 5 号 )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