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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事项公示(截止到2007年4月12日)

2007-3-14 在线收藏
下列公司申请撤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部水运司

P02007031337951359589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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